市屬及駐市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國家增值稅稅率調整要求,滿足我地區建筑業增值稅調整后建設工程計價需要,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8〕20號)的規定、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增值稅新稅率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新建標〔2018〕6號文件,我局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站結合奎屯地區實際,在進行測算的基礎上,對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予以調整,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及全國統一安裝、裝飾裝修工程預算定額》奎屯地區計價依據、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奎屯地區計價依據、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補充消耗量定額》奎屯地區計價依據、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園林工程計價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實施時間
(一)2018年5月1日后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發布的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及招標控制價編制均應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簽訂施工合同的項目,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約定執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調整。2018年5月1日前已辦理完竣工結算的工程項目不做調整。
三、調整內容
(一)將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新疆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新建標〔2016〕2號)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
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0%)。其中,10%為建筑業增值稅稅率。
(二)將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新疆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新建標〔2016〕2號)中原適用增值稅稅率17%、11%的材料、機械臺班及儀器儀表相應構成價格分別調整為增值稅稅率16%、10%。
各專業定額基價中材料、機械臺班及儀器儀表價格按上述稅率調整后,由我局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站以電子版形式發布奎屯地區除稅材料、除稅機械臺班及儀器儀表預算價格(詳見附件)。
四、有關要求
(一)除本通知調整內容外,其他規定仍執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新疆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新建標〔2016〕2號)。
(二)奎屯地區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件已經完成調整工作。
(四)本通知由我局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站負責解釋。
本通知及附件電子版,請登錄新疆工程造價信息網(www.bytutzz.cn)下載。
聯系電話:0992-3292036、3292233
附件:
1、奎屯地區建設工程材料除稅預算價表
2、奎屯地區建設工程施工機械臺班及儀器儀表除稅預算價表
3、《關于建筑業增值稅新稅率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新建標〔2018〕6號文件
奎屯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8年4月30日